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遵循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是监理工作的重要准则,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参建各方面偏离准则的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面对复杂情况的出现。
有些监理人员往往表现得无所适从,无所作为,导致监理程序混乱,过程控制薄弱,甚至留下隐患,严重影响监理工作的效果。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2.8条规定,施工许可证获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是开工的重要条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1)业主违规开工。业主受经济利益驱动,片面追求工程进度,或因其他原因,施工许可证尚未办妥就匆匆忙忙决定施工。施工单位和监理人员为自身利益考虑,或出于无奈,为阻止业主违规行为。有的虽进行了抵制但制止不力,有的甚至默认开工。
2)监理程序混乱。由于监理人员怕担责任,故意推迟或延误正常的监理工作,对施工阶段材料、工序报审检验不及时见证、签从,造成监理资料失真,施工质量失控。
1)无施工许可证,总监理工程师不能签发开工报审。在此种情况下,也不宜签发停工令,因为监理尚未同意开工,没有停工一说。同时应及时向建筑单位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明确告诉业主,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应承担法律责任。监理人员对上述违规行为如不采取监控措施,应承担连带责任。
2)材料检验、施工质量验收则正常进行。因为这些基础工作是监理人员的基本职责,同时有明确的时间要求、不检验、不验收将造成监理人员的失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