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简称“监理通知单”)是指监理工程师在检查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后,用通知单这一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单位并要求其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报监理工程师复查。由于监理人员的业务工作水平、思想认识和经验上的不同,目前在签发监理通知单方面往往出现不统一和很多不规范的地方。
1.提出的存在问题不详细,缺乏具体表述;或实际内容有偏差,证据不足。
有的监理通知单中所述的问题空洞、抽象,违反规范名称和具体条款的描述。有的监理人员将缺乏证据或有偏差的内容写进监理通知单,从而影响到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对监理的评价。
2. 缺乏时间观念,对监理通知单的时效性缺乏认识和重视。
监理签发监理通知单和承包单位签收通知单的时间均不具体,没有详细到年月日时分,时效力弱。监理通知单的生效是以承包单位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为准,如签发和签收时间不具体,直接造成通知单的生效时间含糊。如因对方未及时整改,造成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追究责任时可能因为监理签发通知单的时间不具体而影响到责任界定的划分。
另外,缺乏时效性还表现在通知单中要求承包单位整改的时限不具体,这样承包单位对质量或安全问题不能及时进行整改,而是无限期拖延,给监理工作带来被动。
3. 仅仅要求承包单位采取整改纠正措施,未要求其采取预防措施。
签发监理通知单不仅仅是针对本次发生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求承包单位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但此点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被忽视。
4. 用口头通知代替签发监理通知单。
有的监理人员习惯于发现问题后均用口头通知承包商进行整改,不留下书面痕迹。
这样,一方面不能完整地体现监理自身的工作情况,是一种监理有所不为的表现:另一方面如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就为责任界定留下后患。
5. 不允许承包单位申诉,强令执行。
监理通知单虽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根据FIDIC合同条款规定,应允许承包单位申诉。
承包单位如认为监理通知单内容不合理,应在收到监理通知单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提出报告,监理在收到承包单位书面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撤销或继续执行原监理通知单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对方。紧急情况下,监理可要求承包单位立即执行监理通知单,或承包单位虽有异议,但监理决定仍继续执行监理通知单,此时承包单位应予以执行。
如因监理通知单指令错误发生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单位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6.未及时抄送建设单位,监理通知单回复后更是不转发建设单位。
监理往往将监理通知单在第一时间内下发给承包单位,却迟迟不抄送建设单位,影响建设单位在第一时间对施工中出现问题的全面掌控。另外,监理通知单回复如不及时转发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对监理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也就不得而知。
7. 签发时监理人员冒名顶替或未做到亲笔签名。
主要表现在监理员以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专业监理工程师以总监理工程师的名义签发监理通知单,在总/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名栏上出现冒名签字或者直接打字上去的做法削弱了监理通知单的严肃性,也不利于培养和树立监理人员的责任心。
8. 缺乏能真实反映问题的工程照。
有的项目监理机构未配备数码相机,监理人员在日常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就不能做到就地拍照取证,并反映到监理通知单中,直接降低了反映问题的直观性和客观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