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体检验组织实施
《规范》第10.1.1条规定,“结构实体检验应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实施,并见证实施过程。施工单位应制定结构实体检验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除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外的结构实体检验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该规定明确了监理单位是结构实体检验的组织者,且应对结构实体检验进行见证,而具体检验的实施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并应在检验前编制结构实体检验专项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混凝土强度项目的检验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2、检验评定批划分
《规范》第10.1.2条规定,“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应按不同强度等级分别检验”,即工程中有几种混凝土强度等级,则至少要分成几个批数分别检验。在高层或超高层建筑,同一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可按若干楼层分段检验。当然,同一强度等级的混凝土也可以根据不同配合比、不同施工工艺或者不同养护方法再细分为不同检验评定批。
3、检验龄期
《规范》第10.1.2条规定,“混凝土强度检验时的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且不应小于14d。日平均温度为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法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时,宜取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560~640)℃·d时所对应的龄期。当设计规定龄期大于28d时,混凝土实体强度检验等效养护龄期也应按比例延长,如规定龄期为60d时,等效养护龄期的度日积应为1200℃·d。
对于冬期施工,《规范》规定,混凝土强度检验仍然可按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作为等效养护龄期进行检验。但是日平均温度要取结构构件实际养护温度,而不是大气环境温度,且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如采用蓄热法或综合蓄热法养护,等效养护龄期计算时的温度应取采用覆盖物内混凝土结构的实测温度。同时《规范》也允许根据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条件,按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由监理、施工等各方共同确定。
4、检验方法选择与合格判定
方法选择:《规范》第10.1.2条规定,对于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方法,“宜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方法;当未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或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不符合要求时,可采用回弹-取芯法进行检验”。一方面,同条件养护试件方法执行10多年来,整体执行状况良好,大多数情况下能够保证工程实体质量验收的可靠性,且简便易行,因此《规范》提出优先选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方法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另一方面,同条件养护试件法也有其局限性,包括冬期施工工程中,该方法并不十分适用,且存在受假试件、假报告等人为因素干扰情况,有必要做相应的补充和完善。《规范》为提高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并完善混凝土结构实体强度的检验方法,提出了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的新方法——回弹-取芯法。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时,也可采用回弹-取芯法检验实体混凝土强度。
对于冬期施工,特别是负温养护法施工,同条件养护试件方法一直存在“同转标”与“同转常”28+28=56d龄期的争议且未有定论,此时可优先采用回弹-取芯法直接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
合格判定:当选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时,试件的强度值要经折算(除以折算系数0.88)后,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2010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评定结果符合要求时可判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合格;当评定结果不符合《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2010的有关要求时,可采用回弹-取芯法再次对该评定批对应的混凝土实体进行检验。回弹-取芯法的检验结果满足要求时,仍可判为合格;反之,检验结果不满足要求时,应执行《规范》第10.1.5条,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当选用回弹-取芯法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时,芯样抗压强度的算术平均值和最小值分别不低于设计要求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88%和80%时,可判定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合格;反之,检验结果不满足要求时,应执行《规范》第10.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