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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如何把握协调的基本原则

2024-08-19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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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充分尊重建设单位意图的原则。监理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与授权开展监理工作的,故协调的依据除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监理合同、施工合同之外,建设单位在工作过程中的决策、观点、意见、建议等也是监理协调的重要依据。协调是为了解决矛盾与分歧,统一思想,而在协调的过程中充分尊重建设单位的意图是十分重要的,只要建设单位的意图不违法、违规,监理就应按照建设单位的意图去协调。对于建设单位的意图要正确领会,抓住实质,并有效地贯彻。

2. 前瞻与超前的原则。“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任何工作都应有超前意识,协调亦要有超前意识。监理应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程经验对工程实施中可能出现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预先提出相关的处理建议和意见,对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并对此进行协调工作、统一认识。

譬如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协调就是一种超前性协调,对于设计标准过高或过低、设计遗漏、图纸差错、交图时间等问题,通过与设计单位的交流、协商,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这对保证工程的质量、进度等会有良好的效果。

同样在设备、原材料的订购方面也要有超前协调意识,监理要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建设单位的资金安排、工程的进度等方面的情况协助建设单位作出科学的预测和合理的安排,使设备的到货与工程的进度之间紧密衔接起来,以确保工程按计划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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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秉持公正的原则。公正性是监理企业的立身之本,监理在协调工作中更应秉持公正原则。协调往往发生在双方或多方有矛盾、有分歧、各执己见、互不相让之时,监理应客观公正地对待矛盾各方,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中是互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由于各自的利益不同,他们之间会在工期延误或延长、费用索赔、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工程变更费用等问题上产生种种的冲突,需要监理从中协调。监理应站在客观公平的立场上,多做说服解析工作,以理服人,维护双方的正当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化解双方的矛盾,才能使工程建设得到顺利进行,最终实现工程的总目标。

4. 适度灵活的原则。协调是一门艺术,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协调是要求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讲究方法上的灵活性,在保证大目标的前提下,做到适度灵活,只有这样才能使协调工作有效开展。由于工程建设各方均是独立的经济主体,都有各自的利益目标;

由于参与工程建设的人员有不同的经历、能力、思维方式、兴趣爱好、人际关系等;由于不同地方的工程其地质条件、气候环境、施工条件都不同,故对同一个问题,往往因为相关各方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出发点不一样,得出的结论就不一样。因此监理在协调时要从多角度、多方面对问题作综合考虑,作全面分析,方能避免片面性,方能保证协调工作达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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