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一类建筑、超过32米的二类建筑(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应设防烟楼梯间。19层及以上的单元式住宅,12层及以上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2)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应设防烟设施。
3)总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地下室内长度大于20m疏散内走道应设排烟设施。
4)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送风系统,补风量不小于排烟量的50%。
5)放排烟设施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方式进行防烟、排烟。当自然通风方式不能满足要求时,采用机械防排烟方式。
6)防烟分区内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米,两个排烟口之间距离不应大于60米。
7)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应设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当防烟楼梯已设有机械加压送风时的独立前室可不设防烟设施。
8)高层民用建筑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口每隔2-3层设一个,非高层民用建筑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口每隔1-2层设一个。一般可采用自垂百叶风口600*400,前室和合用前室每层设一个送风口。
9)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分别 独立设置。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风量应按两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分别设置。塔式住宅设置一个前室的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加压送风系统。
10)需设机械排烟设施且建筑高度不超过6米的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0㎡。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11)设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符合规范要求。机械排烟系统应与防火分区相对应。
12)横向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在穿越处应有可自动关闭的280℃防火阀,竖向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设置 在管井内。
13)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下室,应有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小于排烟量的50%,补风通路的空气阻力不大于50pa时可采用自然补风,否则采用机械补风。
14)室外排烟口与室外补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0米,垂直距离不小于3米且补风口应低于排烟口。
15)室内常闭型排烟口、进风口除能自动开启外还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口、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的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米。排烟口、排烟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排烟风机应考虑10-20%的漏风量。排烟风机入口总管应有280℃防火阀,且与排烟风机连锁。排烟风机、通风机宜设在机房内。排烟管道一般不应穿越前室、楼梯间。

16)机械排烟系统宜于通风、空调分开设置,若合用,其风口、风道、风机应满足排烟系统的要求。火灾时应能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17)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穿越防火分区处、穿越机房隔墙处、楼板处、穿越变形缝处两侧及水平风管与垂直风管交接处的水平风管段上应设70℃防火阀。防火阀两侧2米范围内的风管及保温材料应为不然材料。
18)汽车库、煤气表间、变配电等易燃易爆物质的房间,其排风系统应独立设置。
19)地下室车库面积超过2000㎡时,应设机械排烟系统。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超过2000㎡时,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
20)无直接通向室外汽车疏散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不小于50%排烟量的补风系统。排烟口、风道、风机等要求同上述要求。
21)电气及设备房通风:有条件时优先考虑自然通风。采用机械通风时,应有补风口。
22)卫生间通风:公共卫生间换气次数不小于10次,住宅卫生间换气次数不小于5次。
23)汽车库通风:当有分布均匀的可开启外窗或开敞的车辆出入口时,可采用机械排风,自然进风的通风方式,否则应同时设机械进排风系统。
通风排风量:住宅建筑的单层车库按4次换气次数或300m³/h;
通风进风量:为排风量的80%。
风道及通风机:通风机为计算风量加10%漏风量,风压为系统总压加10%附加值。
24)通风机不能与住房等相邻。通风机应装设百叶式或花瓣式调节阀以便调节风量和风压。
25)风管各管段间压力应平衡,各并联支管间允许的压力差不大于15%,否则应设调节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