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道试验合格后,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冲洗和消毒。
(2)冲洗水宜为净水,以流速不小于1.0m/s的速度连续冲洗,直到出水口处浊度、色度与入水口处冲洗浊度、色度相同为止。
(3)冲洗时应保证排水管路畅通安全。
(4)管道应采用含量不低于20MG/L氯离子浓度的清洁水浸泡24H,再次冲洗,直至水质管理部门取样化验合格为止。
(5)管道系统的竣工验收。
(6)管道工程施工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隐蔽工程应经过中间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
(7)验收下列隐蔽工程时,应填写中间验收记录表。

管道及附属构建物的地基和基础。
管道支墩设置,井室等构建物的防水层的情况;管道的弯头,三通等管件的连接情况,穿井室等构建物的情况,采用金属阀门的防腐情况。
管道穿越公路工程情况。
地下管道的交叉处理。
管道回填土密实度的检验记录。
随管道埋地铺设的示踪线的记录和资料。
(8)竣工验收提交下列资料
竣工报告及设计变更文件。
材料和设备上的出厂合格证和试验记录。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有关资料。
管道系统的试压记录。
冲洗及消毒后水质化验报告。
工程质量评定记录。
工程质量事故评定记录。

(9)竣工验收时,应该依据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必要的复验和外观检查。
对下列项目应做出鉴定,并填写竣工验收鉴定书。
管道的位置,高度及管材规格尺寸。
管道上设置的阀门,消火栓等配件在正常工作压力条件下启动的灵敏度及安装的位置和数量,开启方向说明书和标志。
管道的冲洗及消毒;
外观检查。
(10)管道工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和其他有关单位联合验收,验收后建设单位将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文件立卷归档。
(11)分项,分部及隐蔽工程验收,可根据施工情况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共同验收作出验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