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工程的建设质量,提高工程的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目前工程项目大都实行监理制度。但是,每个工程项目都必须要监理吗?
《建筑法》第三十一条中有指出: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1、总投资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2、总投资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的桥梁、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涉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3、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第四条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第六条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为了适应市场变化与需求。2018年,住建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将唯一涉及“监理”的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删去。此后,多地针对中小工程项目建设,明确不再强制监理。各地区集合自身情况,进行了一系列各具特色的新型监理制度:
上海、厦门、成都、天津等地鼓励选择全过程咨询服务的管理模式。其中上海、广州、成都等地,也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
北京和雄安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以“保险”代替监理;
对试点地区的危大工程巡查,特种设备、关键部位、检测,项目交竣工验收建议等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