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有些风险来自社会环境,有些来自工作环境,有的来自监理工程师本身。作为监理工程师,必须对监理责任风险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加强风险意识,提高对风险的警觉和防范,减少和控制责任风险。
监理工程师的行为责任风险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监理工程师超出了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从事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造成了工程的损失,因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三是监理工程师由于主观上的无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责并因此而造成工程损失。
监理工作是基于专业技能基础上的技术服务,因此,尽管监理工程师履行了监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但由于其本身专业技能的限制,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
即使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并无行为上的过错,仍然有可能承受由技术、资源而带来的工作上的风险。
例如,在混凝土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方法,对施工过程进行了检查和监督,并未发现任何问题,但仍有可能留有隐患。
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并不可能保证所有问题都能及时发现,由于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的限制,监理工程师无法对施工过程中的任何部位、任何环节都能进行细致全面的检查,因此,也就可能需要面对这一方面的风险。
明确的管理目标,合理的组织机构,细致的职责分工,有效的约束机制,是监理组织管理的基本保证。但如果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理工程师仍然可能面对较大的风险。这种管理上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之间的管理约束机制。
监理单位必须让总监有职有权,放手工作,才能取得总监负责制应有的效果。监理单位对总监的工作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同样是非常重要的。监理单位和总监之间应该建立完善、有效的约束机制。
二是项目监理机构的内部管理机制。监理机构中各个层次的人员、职责分工必须明确,沟通渠道必须有效。
监理工程师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接受过良好的教育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社会公众对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服务存在较多的依赖。
监理工程师在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时,必须十分谨慎,表达自身意见必须明确,处理问题必须客观、公正。
同时,必须廉洁自律,洁身自爱,勇于承担对社会、对职业的责任,在工程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相冲突时,优先服从社会公众的利益。在监理工程师的自身利益和工程利益不一致时,必须以工程利益为重,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遵守职业道德的约束,回避问题,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工程利益,必然会因此而面对相应的风险。
近年来,监理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社会对监理工程师寄予了极大的期望,这种期望,无疑对建设监理事业的继续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另一方面,人们对监理认识也产生了某些偏差和误解,有可能形成一种对监理的健康发展不利的社会环境。
现在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既然工程实施了监理,监理工程师就应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出了质量问题,首先向监理工程师追究责任。
事实上,承包商的工作属于承包性质,承包商有责任提交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是委托性的,是代表业主进行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做的任何工作并不减少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因此,让监理工程师来承担或分担工程的质量责任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