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连墙件设置的数量应经过设计计算,除应满足立杆稳定及连墙件的受力要求外,尚应符合规定。
⑵ 连墙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连墙件应均匀布置且应靠近主节点,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
连墙件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大横杆)处开始设置,当该处设置有困难时,应采取其他可靠措施固定;
宜优先采用菱形布置,也可采用方形、矩形布置;
一字形、开口形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两步)。
⑶ 对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宜采用刚性连墙件亦可采用柔性连墙件。所谓柔性连墙件亦即拉筋和顶撑配合使用的附墙连接方式。严禁使用仅有拉筋的柔性连墙件。
⑷ 对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⑸ 连墙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连墙件中的连墙杆或拉筋宜呈水平布置,当不能水平布置时,与脚手架连接的一端应下斜连接,不应采用上斜连接。
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
⑹ 当脚手架下部(7m以下时)暂不能设连墙件时可搭设抛撑以保持脚手架的稳定。
抛撑宜采用通长杆件与脚手架可靠连接,与地面倾角应在45°-60°之间;连接点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抛撑应在连墙件搭设后方可拆除。
⑺ 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