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时,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应当利用视频记录仪,对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活动实施见证。
二、具体程序和要求
1. 在见证取样工作开始前,见证人员必须开启视频记录仪进行实时记录,在施工现场取样、制样时,应在取样(制样)地点举牌,牌子上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制样)和见证单位名称及相应人员姓名、日期、试样名称、代表数量、使用部位等相关信息,在视频中用特写镜头清楚记录牌子上的信息。
2. 见证人员应利用视频记录仪全程记录取样和现场封样过程。
3. 样品应在见证人员的见证下送至检测机构。
3.1 能够直接现场取样、制样、送检的材料,应利用视频记录仪对取样、制样、送检过程全程记录,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样品标识要在视频记录仪中用特写镜头清楚记录样品信息,中途视频拍摄应清晰、连续、完整,对于取样当日材料不能立即送检的,视频拍摄时应作说明,并说明样品存放处、责任人、具体送检日期。
3.2 针对有些材料现场无法直接取样、制样、送检或者需跨地区送检的情况,利用视频记录仪对见证取样送检活动实施见证较困难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保存材料取样、制样、送检过程的相关佐证材料并如实记录取样、制样、送检步骤,保证所取样品满足真实性、代表性要求。
4. 到达检测机构后,见证人员应利用视频记录仪记录样品委托全过程,委托工作结束后,见证人员应在视频中语音说明:检测机构已经收样,本次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结束,然后方可关闭视频记录仪。
5. 见证单位应按照泰建发〔2023〕38号文件精神要求,建立视频影像管理制度,视频影像资料应按照见证取样材料类别分类归档,并按时间进行文件命名排序,便于查询。
6. 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
三、视频影像资料保存时间
视频影像资料作为见证记录的附件,应至少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