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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送检对检测机构现场检测活动可视化管理的要求

2024-07-10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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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检测机构须利用视频记录仪,对现场检测活动的全过程录音录像,并按照要求留存影像资料。现场检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桩身完整性检测、主体结构现场检测、钢结构现场检测、节能工程现场检测、市政工程现场检测,以及参建各方共同参与检测的全过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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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具体程序和内容

2.1 前往工程现场检测前,检测人员应到视频管理员处领用视频记录仪,检查其工作状态能否正常使用,确保无故障,主电池和备用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填写《现场检测视频记录仪交接台账》(附件1)。

2.2 检测人员到达工程现场开始检测活动前,必须开启视频记录仪进行实时记录,并语音说明:检测日期、工程名称、检测项目、检测人员姓名、监理或建设单位名称、见证人姓名;检测过程中,须语音说明:检测对象信息(构件、部位、桩号等);完成试验须语音说明试验结束方可关机停止记录。

检测人员可以采取将检测日期、工程名称、检测项目、检测人员姓名、监理或建设单位名称、见证人姓名、结构部位及桩号等相关信息记录在牌子上,在视频中用特写镜头清楚记录牌子上信息的方式来代替语音说明。

2.3 对检测项目进行现场检测工作全过程记录时,应当事先告知其他参检各方责任主体。视频记录仪应记录抽检部位确认过程及见证人员见证情况。

2.4 现场检测工作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录制的,应当视情况及时采取排除故障、更换存储介质和电池、调用备用设备等措施。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对中止录制原因进行语音说明。

如有影响现场检测工作记录的客观原因(如因检测工作时间长需要适当休息,检测人员就餐等)需中断录制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客观原因消失后重新开始录制时应再次进行语音说明。

非技术原因确实需要中止录制的须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备。

2.5 检测人员应正确佩戴视频记录仪,视频记录仪宜佩戴在检测人员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需要进行局部拍摄的可手持记录仪拍摄;固定位置检测时(如混凝土取芯、沥青混凝土取芯、摩擦系数、构造深度、渗水系数等)应在距离检测位置2~5m处使用三脚架固定架设视频记录仪,对检测过程进行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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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现场测试数据要在视频中用特写镜头清楚记录结果值,并应实时记录。如受现场条件限制,不能满足视频记录结果值要求时,检测人员可以采取语音清晰、准确报出结果值。

2.7 检测人员检测完毕回到单位后,须立即将记录仪交至视频管理员处,并做好交接手续,视频管理员应及时下载、编号、存储视频记录仪中记录的视频影像资料,填写《记录归档登记表》,视频管理员应按照视频管理制度规定的路径将视频影像资料保存于设置密码的专用电脑中,并做好备份。专用电脑不能与互联网络相连,避免将视频影像资料通过网络外传。

2.8 完成上述工作后,视频管理员应及时删除视频记录仪中的所有视频影像资料。

3. 质量检查要求

3.1 检查内容和频率

检测机构按照《视频影像资料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分为专人自查和技术质量部门抽查。自查频率每一检测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自查比例不得少于检测数量的20%;抽查频率每月每一检测项目不少于1次,并形成检查台账《视频影像资料/视频监控检查情况统计表》。

3.2 视频检查内容

工程项目概况:周围环境、检测对象整体情况(含有路标、楼号及标识物)。

现场人员情况:检测人员是否与检测报告一致。

检测(取样)过程:检测部位、取样位置、测试数据、检测行为规范性等。

4. 保存时间

现场检测视频影像资料的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且不少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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