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监理单位认可存在停工事实的工程联系单,可作为停工损失的计算依据。
根据(2019)最高法民终1588号,案涉工程联系单上,施工单位明确指出了停工损失项目和单价,监理单位已签署“确认属实”的意见,并有签字盖章,业主的意见签署栏则写“具体工程量请监理方与合同项目部共同确认”,则表明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均认可存在停工事实。因此该联系单可作为停工损失的计算依据。
另一份案涉联系单中,监理单位对停工事务时间予以了确认,而建设单位并未就该停工损失提出异议。则同样视该联系单为认可存在停工事实的联系单。
02.工程联系函仅有监理单位签字而无建设单位签字,该工程联系函对建设单位具有约束力。
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监督工程有关事宜,其所签字的文件对建设单位具有法律效力,故该《工程联系函》对建设单位有约束力。具体判决详情可参考(2021)最高法民申2016号 案件。
03.最高法院:施工方主张发生停窝工的事实,应当有监理单位签证或者施工方与建设方往来函件予以证实。
(案件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4期(总第234期)),根据案件说明来看,对于确定部分停窝工损失的通常做法,不仅要提供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每月停窝工情况统计表,还需要提供与此总统计表一一对应的每日索赔签证统计表。
04.最高法院:监理工作联系单为监理公司出具,其内容不能反映施工方与发包方存在变更工期的合意,不能确认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进行了变更。
关于这一条,大家实际上明确的是:监理工作联系单是监理公司出具的,只对和监理单位相关工作的事务提供依据。因此该联系单不能够作为裁决业主和施工单位合同内容的依据。具体的判决详情大家可以参考:(2020)最高法民申1795号
05.当双方对工程造价存在重大分歧需要鉴定时,在总承包人未提供施工图纸等资料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将根据转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监理单位人员签章的工作联系单、监理单位盖章的《工程统计已完成工程量》等资料进行工程造价。
根据(2021)最高法民申5145号,有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的《工程统计已完成工程量》,与工程量签证相关、且具备完善的签字盖章的工作联系单,均可以作为工程造价依据。
01.合同约定顺延工期应当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申请签证确认,虽未取得确认,但承包人能够证明申请过的,可顺延工期。
根据案件(2014)民申字第498号,工程的洽商记录证明该工程在实际施工中发生了工程量的变更,其中双方签字同意顺延工期35天,另有一张工程洽商记录虽未载明双方同意顺延工期的天数,但可以证明发生了工程量的变更。因此,生活区工程的工期顺延具有合理理由。
02.原则上无工期签证和工期顺延申请材料的,工期顺延难以支持,但也存在结合其他材料仍顺延工期的案例。
根据案件(2020)最高法民申210号,一审法院认为承包人(基于发包人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停水停电)主张工期顺延,但未能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提供证明发包人或监理人已确认工期顺延或其在顺延事由后按约提出申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但二审判决基于工程图纸确有变更但变更对工期影响天数难以确定等,基于平衡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考虑,根据鉴定总价金额和合同约定总价的差额与约定总价比值为系数乘以总工期,将工期顺延8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