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指令要求停工处理的事件。
2.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按合同约定签发暂停令。
3.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注明停工原因、停工部位、停工范围及停工时间等。
4.应注明停工期间应进行的工作。
5.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当遇到下列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停工指令: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2)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为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停工处理的。
6)施工中出现安全隐患,必须停工消除隐患的。
1.施工情况,包括施工单位质检及管理人员到岗情况、特殊工种人员持证情况及施工机械、材料准备及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是否按(专项)施工方案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等情况。
2.应记录所旁站部位(工序)的施工作业内容、主要施工机械、材料、人员和完成的工程数量等内容及监理人员检查旁站部位施工质量的情况。
3.处理情况是指旁站人员对于所发现问题的处理。
4.用于监理人员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踪监督获得的实时记录。
1.适用范围
用于导致工程暂停施工的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并且提交工报审表及相关材料,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整改过程、结果进行检查、验收,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指令同意复工;
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2.注意事项
因建设单位原因或非施工原因引起工程暂停的,在具备复工条件时,应及时签发《工程复工令》指令施工单位复工。
因施工原因引起工程暂停的,对施工单位的《工程复工报审表》予以审核,并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复工令》。
必须注明复工的部位和范围、复工日期等,并附《工程复工报审表》等其他相关说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