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重臂
1、《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条例8.2.3,结构件、连接件的安装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条例6.9,小车变幅的轨道行程末端需设置止挡装置。缓冲器安装在止挡装置或变幅小车上,当变幅小车与止挡装置撞击时,缓冲器应使变幅小车较平稳地停车而不产生猛烈的冲击。
二、平衡臂
1、《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条例4.4.3,平台和走道宽度不应小于500mm,局部有妨碍处可降至400mm。
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条例4.4.4,平台或走道应设置不小于100mm踢脚板。
3、《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条例8.2.3,平衡重的质量、数量、位置与臂长组合及安装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平衡重吊点应完好。
三、警示装置
《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条例4. 0.16 ,当塔式起重机使用高度超过 30m 时,应配置障碍灯,起重臂根部铰点高度超过 50m 时应配备风速仪。
四、吊钩
1、《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条例6.3.4,滑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1)裂纹或轮缘破损;
2)轮槽不均匀磨损达 3mm;
3)滑轮绳槽壁厚磨损量达原壁厚的 20%;
4)铸造滑轮槽底磨损达钢丝绳原直径的 30% ;焊接滑轮槽底磨损达钢丝绳原直径的 15%。
2、《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条例6.3.2,吊钩严禁补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1)表面有裂纹;
2)挂绳处截面磨损量超过原高度的10%;
3)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截面及钩筋有永久性变形;
4)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 15%;
5)钩身的扭转角超过 10° 。
五、起升机构
1、《塔式起重机》GB/T 5031-2019条例5.4.1.7.2,卷筒两端均应有侧板,在达到最大设计许用容绳量时,侧板外缘高度超出缠绕钢丝绳外表面应不小于2倍钢丝绳直径;容绳量的设计应保证在最大起升高度时,吊钩下降到最低位置状态,卷筒上应存有不少于3圈安全圈。
2、《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T 5972-2016条例6 ,报废基准:可见断丝、钢丝绳直径减小、断股、腐蚀、畸形和损伤。
六、限位装置
《塔式起重机》GB/T 5031-2019条例5.6.4,回转处不设集电器供电的塔机,应设置正反两个方向回转限位开关,开关动作时臂架旋转角度应不大于±540°。
《塔式起重机》GB/T 5031-2019条例5.6.1.2,小车变幅的塔机,吊钩装置顶部升至小车架下端的最小距离为800mm处时,应能立即停止起升运动,但应有下降运动。
《塔式起重机》GB/T 5031-2019条例5.6.2.2,小车变幅的塔机,应设置小车行程限位开关和终端缓冲装置。限位开关动作后应保证小车停车时其端部距缓冲装置最小距离为200mm。
《塔式起重机》GB/T 5031-2019条例5.6.6.4,当起重量大于最大额定起重量并小于110% 额定起重量时,应停止上升方向动作,但应有下降方向动作。
《塔式起重机》GB/T 5031-2019条例5.6.6.1,当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幅度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110%时,应停止上升和向外变幅动作,但应有下降和内变幅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