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泥
1、水泥应有生产厂家的出厂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内容包括厂别、品种、强度等级、生产日期、出厂编号和试验编号;包括厂家3天试验报告和28天补强报告);
2、水泥进厂后监理应检查水泥的包装和标志,并核对包装、标志是否与水泥的出厂检验报告相一致;
3、使用前必须进行复试,复试批量应符合现行施工质量验收的规范的规定,一般应待水泥三天强度复试报告合格后才能同意使用;
4、水泥复试项目主要包括:抗压强度、抗折强度和安定性。必要时应加试凝结时间等;
5、水泥采用快速试验者,合格判定应以标养28天强度为准;
6、水泥试验单要有试验结论,水泥质量有问题时,经工程技术人员书面确认降级使用条件下,应注明使用的工程项目部位和不影响该部位的质量要求;
7、混凝土试配单、混凝土试块试验报告单上注明的水泥品种、标号、试验编号应与水泥出厂证明或复验报告上的内容相一致。
二、钢筋
1、钢筋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单,并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抽样作机械性能试验;
2、进口钢筋,应有机械性能试验、化学分析报告和可焊性试验报告;
3、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监理审核钢筋复试报告时应进行核算。
4、采用工厂集中加工的成型钢筋,应有由加工单位出具的出厂证明及钢筋出厂合格证明单,其上应注明钢筋复试试验单的编号和试验日期;
5、预应力混凝土所用高强钢丝、钢绞线应逐批做好外观检验记录,并按有关规定抽样作机械性能试验;
6、钢筋试验单的项目应填写齐全,要有试验结论,第一次材料复试有问题须加倍取样,合格时两次试验报告要同时保留。
钢结构使用的钢材配件
1)必须有质量证明书、中文标志和检验报告,其性能并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如验收规范有规定或对质量有疑义时,应按规范进行机械性能试验和化学成分及配合性检验;
2)高强螺栓磨擦面应按规定进行抗滑移系数试验,并按规范规定对高强螺栓进行强度试验;
3)钢结构构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
a〉产品质量证明;
b〉钢结构制作加工施工图,有设计变更的,应有变更洽商文件,并在图中注明修改部位;
c〉所用钢材和其他连接件的质量证明和试验报告;
d〉新材料、新工艺试验鉴定资料;
e〉构件出厂合格证;f)发运构件清单。
三、焊条
1、焊条应有出产合格证;
2、需进行烘焙的应有烘焙记录。